宜昌钢管扣件出租建材租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租赁物资在工地上丢失的情况,出租人和承租人为此在租金的计算上常常出现纠纷。下面我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剖析如何解决此类纠纷!一、案情简介案件大致情况如下:2013年10月18日,孙某与XX集团(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孙某向XX集团供应相应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期限: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止。(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租赁费用的计算:提货之日止物资归还的全部日历天数,甲方不减免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因故停工的租金。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4月间,孙某共向XX集团提供租赁物:钢管697357.20米、扣件368044只、套管13360只。2014年5月,孙某收到对XX集团付的承兑汇票30万元。因剩余租赁费用1447695.74元及剩余租赁物(包括钢管289188.40米、扣件127473只、套管2765只)经催告未着,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XX集团以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孙某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